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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司铎之培养》法令 (OT)
时间:2014-05-28 17:42:14  点击:8874次  来源:网络转载    
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文献
《司铎之培养 》法令
Decretum De Institutione Sacerdotali
Optatam Totius (OT)
天主众仆之仆,保禄主教,偕同神圣会议之各位教长,为永久纪念事
本 届 神 圣 会 议 深 知, 所 馨 香 祝 祷 之 整 个 教 会的 革 新, 绝 大 部 份 端 赖
於 具 有 基 督 精 神 之 司 译 工 作( 一 ), 因 而 隆 重 宣 称 司 译 之 培 养, 关 系 至 重 且
钜 , 并 缕 述 若 干 基 本 原 则, 既 重 申 历 经 百 世 之 金 科 玉 律, 亦 策 划 新 猷﹐ 以
符 合 大 公 议 会 之 宪 章 与 法 令, 并 适 应 时 代 之 变 迁。 天 主 公 教 铎 职 之 实 质 既
然 为 一, 则 司 译 之 培 养, 亦 为 一 切 教 区、 修 会 并 各 种 不 同 礼 仪 之 司 铎 所 必
需 , 因 而 下 列 有 关 培 养 教 区 圣 职 人 员 之 条 列, 亦 应 相 当 范 围 内, 适 用 於 一
切 司 铎 之 侯 选 人。
   一  各国应订定培养司铎条例 
1 民 族 与 地 区 既 如 此 不 同, 所 订 之 法 则 便 祗 能 是 一 般 性 的。 为 使 此 一
般 性 之 法 则 适 应 於 各 时 各 地 之 特 殊 情 况, 并 使 司 铎 之 培 养, 常 能 符 合当 地
传 教 工 作 的 牧 灵 需 要, 每 一 国 家 与 每 一 不 同 礼 仪, 均 应 由 主 教 会 议 议 订 一
种 特 有 的「 司 铎 培 养 条 例」,且 经 适 当 时 期 後 重 新 修 改, 并 ( 每 次) 於 一
定 时 间 经 宗 座 核 淮 施 行( 二 )。
   二  提倡鼓励圣召之需要 
2 整 个 教 会 团 体 均 有 提 倡 司 铎 圣 召 之 义 务( 三 ), 首 先 应 以 完 善 的 教 友
生 活 来 推 进。 对 於 此 点 可 提 偌 大 供 献 者, 一 为 具 有 信 德 爱 德 并 热 心 精 神 的
家 庭, 此 家 庭 宛 如 第 一 座 修 道 院, 一 为 幼 年 人 参 与 蓬 勃 生 活 之 本 堂 区。 教
师 及 一 切 以 任 何 方 式 负 责 教 育 儿 童、 青 年 之 人 士, 尤 其 是 各 种 善 会, 均 应
培 育 其 受 托 之 青 年, 使 之 发 现 天 主 的 圣 召 并 慷 慨 追 随 之。 一 切 司 铎 尤 其 应
在 提倡 圣 召 上 表 现 极 大 的 宗 徒 热 诚, 以 其 洋 溢 内 心 喜 乐 的 谦 虚 而 勤 勉 的 生
活 : 并 以 彼 此 间 兄 弟 友 爱 互 助 的 美 表, 吸 引 青 年 人 的 心 灵 向往司 铎 职 务。主 教 在 推动圣 召 上 的 职 责, 则 为鼓 舞其治下群 羊,设法联合 所 有力 量
与 一 切设施,更应 以慈 父心肠, 不惜任 何牺 牲,帮助他所认为蒙主 召 选 的
人们。
天 主 的全体子民,积极 参 与 提 倡 圣 召 的 工 作, 是 一件符 合 天 主 上智 照
顾的事。 天 主拣选 人 参 与 基 督 的 司祭圣统, 必赐以 必 要 的才 力, 并 以 其 圣
宠 辅助 之;而 同 时委任 教 会 合 法 神长, 对意 向 纯 正、 完全 自由 向往如 此崇
高任 务 的 侯 选 人, 在考核证 明合格後, 以 圣 神 的 神印祝 圣 之, 使 之敬礼 天
主 ,服务 教 会( 四 )。
神 圣 大 公 会 议 首 先叮 嘱 利用全体 合 作 的 传统方 法,即热 切祈祷、做 补
赎, 并利用讲道 与 要埋教授, 亦利用 各 种社会 传播工 具,日 益深入的训 练
教 友 , 此 种 训 练 之 宗 旨 , 应 在 於 阐 明 司 铎 圣 召 之 需 要 、 性 质 与 价 值 。 再
者 , 大 公 会 议规定, 每 一 教 区、 地域 或国 家 内,按 照宗 座 的指 示,已有或
应创 设之 圣 召 善 会, 均 应 以系 统而和 谐的 方 法,指 导一 切 有 关 圣 召 的 传 教
工 作, 同 时 并明 智而 热烈地予以 推动;现 代 心理 学与社会学所 提 供 的 一 切
有益 资 料, 亦宜尽量 采用( 五 )。
推动圣 召 工 作 必须 胸 襟 豁 达,超 越每 个 教 区、 国 家、 修 会或礼 仪 的界
限,注 视整 个 教 会 的 需 要﹐ 特别 协助那 些尤 为迫切 需 要 主 之园 丁的 地 区。
 
3 小修 院乃为 培 育 圣 召 幼苗而设, 在这 里的 青 年学生藉一 种 特 殊 的 宗
教训 练, 尤 其藉适 当 的 灵 修指 导,准 备以 慷 慨 的 精 神和 纯 洁的 心 灵,去追
随救主耶 稣。他 们应 在长上慈爱 的指 导与父 母适宜的 合 作 下,度一 种 适 合
於 他 们 的 年 龄 、 精 神 与 发 育 阶 段 , 且 与 健 全 的 心 理 学 原 则 完 全 符 合 的 生
活 , 同 时也不忽 视适 当 的 人事经验并 与自 己家 庭 的联 系( 六 )。 此外, 下面
为 大 修 院 核 淮 之 各项法 则﹐ 亦 应 在 不抵 触其目的 与 性 质 的 原 则 下, 适 用 於
小 修 院 。 小 修 院 的 课 程 编 排 , 应 妥 为 安 排 , 假 如 学 生 一 旦 选 择 他 种 身 份
时 , 可 以亳 无 困难地 在他处继 续其学业。
在 若 干 地 区,设有 代替 小修 院 的 特 殊学 校, 对 在这 里 或在 其他 学 校受
教 育 的 青 年 之 圣 召 幼苖﹐ 亦 应予以 同等的 关怀 去培 养。 对 於成年 圣 召 的机
构与设施 亦 应努力推动。   三  大修院的教育方针 
为 司 译 之 培 养 大 修 院 是 必 需 的。 在 大 修 院中所 施 於 修 生 的 完 整 教 育,
应指 向一 个目 标,即 按 照 耶 稣基 督乃 导师、 司祭与 牧 者 的标 准, 培 养他 们
成为真 正的 牧 人( 七 )。 因 此 修 生 当准 备宣 道 职 务, 使 之 对 天 主启 示的 圣言
日 益深入 了 解, 并藉 默 想 融会贯 通, 且 能 以言 语与 生 活 表达 出来。 修 生 亦
应准 备 敬礼 与 圣化人 灵 的 职 务, 使 之藉着祈祷 与举行 礼 仪,学 习以 圣 体祭
献 与其他圣事 去 执行救世 工 作。 修 生 并 应接受 牧 民 的准 备, 使他 们知 道自
己在 人前代 表 基 督, 不 是「 来 受服 事, 而 是 来服 事人﹐ 并交 出 自 己的 性命
为 大众作赎 价」(谷:十,4 5;参阅若:十 三,1 2 - 1 7),彼等亦 应 为救 众
人 , 而成为 所 有 人 的仆 役( 参阅 格前:九,1 9)。
因 此,训 练之 各 方面, 灵 修、智育、纪律等均 应 完全 和 谐的指 向此 一
牧 灵 之目 标, 而 所 有 上 司、 教 师 亦 均 应协 力同 心,遵 照主 教 的指 导为 此 而
努 力。
 
5 修 生 之 教 育 有 赖 於明 智的规则, 尤 其 赖 於 适 当 的 教 育 者, 因 而 修 院
的 上 司 与 教授均 应 来自 最 佳人 选中( 八 ), 且曾经过 细心 的准 备,学职 有 基
础, 有 相 当 的 牧 灵 经验, 尤 其 在 灵 修 与 教 育 心理方面要 受过特别 训 练。 为
达 到 这 个 目 的 , 必 须 组 织 专 门 学 院 , 或 至 少 要 举 办 具 有 系 统 科 目 的 训 练
班, 大 修 院 的长上 亦 应 定 期集会。
上 司 与 教授均 应 深 知, 修 生 培 育 之成 败,系於 彼等之思 想与 作风者 至
钜 , 因 之 务希能 在 院长的领 导下, 同 心 同 德, 行动一致, 并 在 彼 此 与 修 生
间打 成一片,形 成符 合耶 稣 祈祷「 使他 们合 而 为 一」 的 大 家 庭, 而 使 修 生
对 於自 己的 圣 召 喜 爱日深。 主 教 则 应 以持 久而 关 切 的 爱护,鼓 励 学院 内 的
工 作 者, 并 对 修 生 表 现出, 在 基 督 内, 实 为真 正的慈 父。最後, 所 有 司 铎
均 应把大 修 院视为 教 区 的 心脏, 并 乐意 予以亲身的协助( 九 )。
 
6 按 照修 生 每 人 的 年龄与 发 育, 对 其纯 正 意 向、自由意 志、 灵 修、品
格与智 力的 合格, 以 及身体 与 心理的健 康, 及 其得 自家 庭遗传 的倾 向 等,均 应 随 时注 意 考 察。 此外, 亦 应审 量其 负担司 铎 重 任 并 善尽牧 者 职 务 的 能
力( 十 )。
在 选择修 生 并予以 适 当考 验的 整 部 工 作 上, 常 应意 志 坚定,即在 圣 职
人 员 极度 缺 乏的悲 痛 场合 亦 然( 十 一 )。 因 为,只要 合格者 淮予任 职, 不 适
合 者 随 时 以慈 父的 心肠 指 导其另 找职业, 并协助 其 重视教 友 圣 召 而从事教
友 传 教 工 作, 天 主 是 不 会允许他的 教 会缺 乏司 铎 的。
 
7 如果教 区无 力 自 办大 修 院, 则 应创 设并帮助 地 区 性或 全国 性 的联
合 总 修 院 , 俾 更 有 效 地 谋 求 修 生 的 坚 实 训 练 。 此 一 训 练 应 视 为 最 高 的 原
则 。 此 种 地 区 性或 全国 性 修 院 之管理章程, 应 由 各 有 关 主 教制定( 十 二 ),
而 经 宗 座 核准。
在 修 生众多的 修 院中, 应保持 统一领 导,统一授 课, 而学生 则 应 适 当
的分成若 干小 组, 以 能更完 善 的予以 个别陶 冶。
   四  加强灵修训练 
8 灵 修训 练当 与 教 义 及 牧 民训 练密切配合, 而 尤 其 应 於 神 师 之指 导 协
助 下 实 施 之( 十 三 ),好能 使 修 生学 习 藉着圣子 耶 稣基 督, 在 圣 神 之 内, 与
圣父 亲密的 生 活。 修 生 既将因 圣秩而肖 似司祭基 督, 则 应习於 与衪亲密 结
为 至交,终生 不渝( 十 四 )。 修 生 应 生 活 於 基 督 的逾越奥 蹟之 内,俾能 教导
来 人托 付他 们的 教 友。 修 生 应学 习在 下 列事上寻 找基 督:即在 以 天 主 圣言
为题 材的忠实默 想 中( 十 五 ), 在积极 参 与 教 会 的奥积, 尤 其 在 圣 体 圣事与
日 课 中, 在遣发他 们的 主 教身上, 在他 们被 遣往的 人群 中, 尤 其 在穷人、
儿 童、病人、罪人 及无信仰的 人身上。 修 生 应 以赤子的 信 赖 之 心,敬爱耶
稣在十字架上垂死时,赐给了自 己的门徒 作母亲的荣福童贞 玛利亚。
应 切 实 的 培 育 修 生们 力行 教 会 的 可敬传统所 推荐的 热 心 工课,但要注
意, 灵 修 的训育 并 不仅 止於 此,也不仅在 於 宗 教 情绪。更应 使 修 生们 学 习
照福 音的 方 法 生 活, 在 信、望、 爱三德 上根深蒂 固,俾能藉着此三德 的 实
践而 养成 祈祷 精 神( 十 六 ), 为 其 圣 召获致 力 量与保 障,强化其他的 德 行,
并增长为 基 督拯救人 灵 的 神火。9 本 大 公 会 议曾特加阐述 的 教 会奥 蹟,也当灌 输 给修 生们, 使他 们以
谦 虚 孺 慕 之 情 和 基 督 代 表 联 系 在 一 起 , 及 至 晋 升 司 铎 後 , 依 附 自 己 的 主
教 , 与 之忠诚合 作 , 并 和 自 己 的 神 昆 共 同 协 力 , 作 合 一 的 证 人 , 引 人 归 向 基 督 (十
七 ) 他 们 宜 学 习 以 广 阔 的 心 胸 参 与 整 个 教 会 的 生 活 , 照 圣 奥 斯 定 所 说 :
「愈爱 基 督 的 教 会,就 愈 享有 圣 神」( 十 八 )。 修 生 应 完全清 晰了 解,自 己
之被选,非为统 治, 亦非为荣 誉, 而 完全是 为了服 事天 主 及 牧 民 工 作。 应
特别关 心 在他们 身上 培 育 司 铎 的服从,清 贫的 生 活 及克已的 精 神( 十 九 ),
使他 们能习於 在 本 来许可 而无 益的事上, 亦 会爽 快的牺性, 并 能 使自 己相
似 被 钉的 基 督。
对 其 将 来 应 当 负 荷 的 重 任 , 应 使 修 生 切 实 了 解 , 对 司 铎 生 活 里 的 困
难, 不 作 任 何掩 饰;但是他 们不 应 当只注 目於 来日工 作中的危机, 而 应训
练 他 们,自牧 民 工 作 的 本身汲 取力量, 以强化自 己的 灵 修 生 活。
 
1 0 按 照其 所属礼 仪 之 神 圣 而 有效的 法 律,遵守司 铎独身之 可敬传统
的 修 生, 对 此 种 生 活 方 法 应接受严格的训 练, 使他 们能 为 天 国 而放 弃 婚 姻
生 活( 参阅玛:十 九,1 2),以 深 合 於 新约的 完 整 不分的 爱 心结合 於 天 主
( 二 十 ), 为将来 的复活 作证( 参阅路:廿,3 6)( 二 一 ), 而 且 对 於 实 行那
一 切 的 司 铎 职 务 的 完 美 爱 德( 二 二 ),他 们可得 到极 大 的帮助。他 们应 深 切
体味到, 应 以 何等感 激的 心 情,去 接受 此 一身份;不只因 而它是 教 会 法 律
的规定, 而 因它实 是 天 主宝 贵的恩 惠,该当 谦 虚恳 求才能获得, 对这宝 贵
恩 惠, 修 生 在 圣 神 的启发 与 助佑下, 应自由 而 慷 慨 的去响应。
教 友 之 婚 姻 乃 基 督 与 教 会 之 爱 的 象 徵( 参 阅 弗 : 五 , 2 2 - 2 3 )。 对 此
圣事之 职 责 与 地位, 修 生 应 有正确了 解;但对 於 为 基 督 而守 贞洁的崇 高性
( 二 三 ), 尤 应澈 悟,俾能 在 深思之 後, 以伟大 的 心胸作 此 选择,把 自 己的
心 灵全部 献 与 天 主。
应 当 警 告 他 们 , 尤 其 是 在 今 天 的 社 会 里 , 贞 洁 所 能 遇 到 的 危 机 ( 二
四 ); 他 们应 当 在超 性 与 本 性 方 法 的帮 助 下,去 学 习在自 己 身上补充 放 弃
了的婚 姻,好使他 们的 生 活 与 工 作, 不但不 因独身受到任 何损 失, 且 能得到对 其高尚身心 之更完全的控 制与更美满的成熟, 并 能更完 善 的得 到福 音
的幸 福。
 
1 1 应 当遵守基 督化的 教 育 原 则, 并 应采用健 全的 心理 学与 教 育学上
的最新 发 现。 因 此 应该明 智地配合 教 育 方 法, 在 修 生身上 培 育 其 必 要 的成
熟人格, 主 要 的 在 於 相 当 的 心智 坚定,处 事稳健, 并 对事对 人判 断正确。
宜使 修 生习於 改 善自 己的 性格, 并 应 教 育他 们心智刚 毅。总之,他 们 宜 学
习人们所 重视而 对 基 督 的 工 作 大 有裨益的 各 种 德 性( 二 五 ),即心 地 诚 实,
常 常 喜 爱正义,言而 有 信,举止礼貌,谈 吐慈爱 有节。
修 院 生 活 的纪律, 不 应视为只是 团 体 生 活 与 爱 德 的维护, 而它实 是 整
个 教 育 的 一 个 必 要 部 份, 为 养成 自 治, 为促进 人格的成熟, 并 为 培 育 其他
有益於 教 会 工 作 的秩 序及效 率的 德 性。但在执行纪律 时, 务 要 使 修 生 的 精
神态度, 由 於 心悦诚服,即为了 良心 的 责 任( 参阅罗:十 三,5) 与超性
的动 机, 而接受长上 的权 威。再者规章 条 例 的 实 施, 应 合 符 修 生 的 年龄,
使 之逐 渐的习於自律, 善 用自由,自 动 自发 地 工 作( 二 六 ), 并 与同学 和教
友 合 作。
修 院中的 整 个 生 活, 应充 盈着灵 修、安静、 与亲爱 互 助 的气 氛, 以 作
未来 司 铎 生 活 之开端。
 
1 2 为 使 灵 修训 练的 基础 更 形稳 固, 并 使 修 生 之 追 随 圣 召,出於更 成
熟的抉择, 主 教们有权订 定 一段适宜的 时 间,专作 灵 修训 练。 主 教们亦 有
权规定 一 种学 业的停 顿,或一段合 适 时 间 的 牧 灵 工 作, 以 便 对 司 铎 的 侯 选
人 , 作充 分的考 验。又按各该地 区 的 情 况, 主 教 同样有权 展 延现 行 法典规
定 的 圣秩年龄, 并决定 修 生 在 神学毕业以 後,晋铎 之前,执行 一段相 当 时
间 的执 事职 务 是否适宜。
   五  教会学科的调整 
1 3 修 生 在学始 狭义 的 教 会学科 之前, 应求得各该国 家 的 一 般 青 年 为
接 受 高 等 教 育 所 需 要 的 人 文 与 科 学 学 识 ; 此 外 , 他 们 对 拉 丁 文 的 知 识 程度, 应足以了 解并 使 用许 多学识的 原文及 教 会 的文献( 二 七 )。 每 人 所属之
礼 仪 用语, 必须学习;对 圣 经 圣 传 的语文有 相 当 的认识, 亦 应 提 倡。
 
1 4 在调整 教 会学科 时, 首 先 应注 意, 务 使哲学与 神学之 各 种 科目,
均 能和 谐而逐 步的去 启发 修 生 的 心 灵, 使 能 对 基 督 的奥 蹟,日 益澈 悟;此
奥 蹟关 系 人类的全部 历史,继 续的影 响着教 会, 而 尤 其藉着司 铎 的 工 作 发
挥其 作 用( 二 八 )。
为 使 修 生从学始 就有这种 整 体 的认识, 教 会学科 在学始时, 应 有 一段
相 当 的导论时 期。 在 此开 始时 期, 应 教授 救 赎的奥 蹟, 使 修 生 对 教 会学科
的意义、 体系, 及 其 牧 灵 的 宗旨, 有 所了 解, 并 应帮助他 们 把信 德 作成其
全部 生 活 的 基础,贯彻 乎内外, 并坚定 其 心志, 以全副精力,愉 快的去追
随 圣 召。
 
1 5 哲学 课 程之讲 授, 首 先 应 在 於领 导修 生,根 据 万 古常 新 的哲学 真
理, 对 人、 对宇 宙、和天 主,获得一 个 有根 据面又和 谐的认识( 二 九 );同
时 亦 应注 意当 代 的哲学潮 流, 尤 其 是那 些在 其 本 国影 响 较大 者; 再者, 对
现 代 科学的 进步亦 然, 使他 们能 对 当 代 的思 想, 具 有 相 当 的认识, 并 作 适
当 的准 备﹐好能 与 现 代 的 人交 往( 三 十)。
教授哲学史的目 标, 应 是 使 修 生了 解各 种派系的 基 本原 则, 因 而 能择
其 善 者 而坚 持之, 发 现 其谬误之根源而驳之。
讲 授的 方 式, 应 能启发 修 生去严格的 追求真 理并 深入而证 明之, 同 时
亦 知承认人类认识的限 度。 对 於哲学与 生 活 之 实际 问 题的 关 系, 以 及激 荡
着修 生思 想的问 题, 要十分注 意; 再者, 亦 应帮助 修 生自 己 去 了 解,哲学
问 题与将来读神学时, 在 信 德 的光明下 要研 究的救 赎奥蹟中间 的 关连。
 
1 6 神学 课 程, 在 信 德 的光照与 教 会 的指 导下( 三 一 ), 应 如 此讲 授,
使 修 生 能够 从天 主 的启 示 中,细心 吸收公 教 会 的 道理, 深入研 究, 使 能成
为 个 人 灵 修 生 活 的 食 粮 ( 三 二 ), 并 能 在 司 铎 的 职 务 中 传 播 、 说 明 、 卫 护
之 。圣 经之研 究应 是全部 神学的 灵魂( 三 三 ),故修 生 对 此 应接受 特别周到
的训 练;先 作 一番适宜的导论之 後, 使他 们 细心学 习注 释学的 方 法, 并 使
他 们 了 解天 主启 示的 重 要课题, 并藉每日对 圣 经 的诵 读与默 想获得 启发 与
滋养( 三 四 )。
在讲 授教 义 神学时, 首 先 应 提出圣 经论证;之 後, 应给修 生讲 明东 西
教 会 的 教父 们对 每 一 条启 示 真 理的忠实 传授与解释所 有 的 供 献, 以 及 每 条
教 义 的 历史, 及 其 与 整 个 教 会史所 有 的 关 系( 三 五 )。 然 後, 为 能尽 量完 整
的   讲 明 救 赎的奥 蹟, 修 生 应学 习以 圣多 玛 斯为导师, 用 推理方 法 深入探
讨, 并透视各项奥 蹟彼 此 间 的 关 系( 三 六 );应 教导修 生这 些奥蹟常存於 礼
仪 行 为( 三 七 ) 及 教 会 的 整 个 生命之中, 并 且 发 生 作 用;修 生们应学 习,
在启 示的光明 中寻 求人类 问 题的解答,把永 恒的真 理应 用 於 现 世 变幻的 情
况 , 并 以 适 合 现 代 人 的 方 式 传达永恒真 理( 三 八 )。
同样, 其他神学 课 程,都应藉与 基 督 的奥 蹟和 救恩 史更生动的接 触,
而予以 革 新。 应 特别 注 意是 改 进伦理神学, 其学术性 的解释应 受 圣 经更多
的滋养,说明教 友 在 基 督 内 使命的崇 高, 以 及他 们在 爱 德 内 为 世界的 生命
多 结美果的 责 任。照样, 在讲 授圣 教 法典及 教 会 历史时, 应按 照本 大 公 议
会 所颁 布的 教 会 宪 章,注 意教 会奥 蹟。 圣 教 礼 仪乃 真 正基 督 徒 之 精 神 的 首
要 而 必 需 的 泉 源 , 应 按 照 礼 仪 宪 章 第 十 五 与 第 十 六 之 条 规 定 讲 授 之 ( 三
九 )。
应视各 个 地 区 的 特 殊 情形,领 导修 生 进 一步的了 解, 与罗马圣 座分离
的诸教 会 及 教 会 团 体, 使他 们能按 照本 大 公 会 议 的规定, 对 重建所 有 基 督
徒 的 合 一 有 所贡献( 四 十 )。
亦 应领 导修 生认识各该地 区 之较 流行 的 其他宗 教,俾能更加了 解, 在
天 主 的安 排下, 此类宗 教 所 有 的 善 与真,学 习批驳其错误, 并 能够把 真 理
的光辉 介绍给 尚未得 到它的 人们。
1 7 既 然 教 义 的讲 授不 应只是 一 种概 念的介 绍, 而 实 应 是 为 修 生 之真
正而 内 在 的陶 冶,故对授 课、谈话与 作业的 教 育 方 法, 对学生 之私人研 究
或 小 组讨 论方 法,都应加以 修正。 对 於 各 科 之讲 授的统一 性 与充实, 应 用心促成之,避 免过多的 科目与钟点, 对那 已没有 任 何 重 要 性或应留 待较高
学府研 究的问 题, 应予以删除。
 
1 8 对 於 性格、 德 行、 天才合格的 修 生, 主 教 应派赴专科学 校、学院
或大学 去深造,俾能 在 圣学 或其他适宜的学识上,准 备一些受过 高深 教 育
的 司 铎, 以 应 传 教 工 作 的多种 需 要;然 而,无论如 何, 亦 不 应忽略其 灵 修
与 牧 灵 的训 练, 尤 其 是 当他们尚 未晋升司 铎 圣秩之 时。
 
1 9 牧 灵 的 热 诚 既 应贯彻 充 盈修 生 的全部 培 养( 四 一 ),故亦 应专心训
练 他 们, 特别关 於 牧 灵 圣 职 的那 些工 作, 尤 其 是讲要理、讲道、 行 礼 礼、
行 圣 事 、 慈 善 事 业 、 对 待 迷 途 的 人 们 及 无 信 仰 者 , 以 及 其 他 的 牧 灵 职 务
等。 应仔细的 教授 他 们 指 导人 灵 的技 巧,俾能藉以训 导教 会 的 所 有子女,
度一 个 完全有意识的, 而又 充 满宗 徒 精 神 的 教 友 生 活, 并 善尽 自 己 身份 的
职 务。 修 生 应 以 同样的 热 诚去 学 习 帮助 修 会 会 士 与 修女 恒心持守其 圣 召 的
恩宠, 并 各按其 会规的 精 神前进( 四 二)。
一 般说来, 当 培 养 修 生 的 相 当 适 应 能力, 其中 最重 要 的, 是 有 助 於 与
人交谈的事 宜,就是 要 培 养听 话的 能力, 并 要 培 养面对 人际交 往的 各 种 情
况 , 知 道 如 何 以 爱 德开 放自己心 灵 的 能力( 四 三 )。
 
2 0 一 切 可 能来自教 育学、 心理 学 或 社会学的帮助( 四 四 ), 亦 应 教 育
修 生,按 照 正确的 方 法 及 教 会 当局指 示的 法 则予以利用。 同样, 对 发动与
培 养 教 友 传 教, 亦 应悉心 教导 他 们( 四 五 );对 推动各 种更有效的 传 教 工 作
亦 然; 他 们又应充 满真 正的 公 教 精 神,习惯放宽 眼界,超 越 自 己的 教 区、
国 家、或礼 仪 之外,去 帮忙整 个 教 会 的 需 要, 在他 们内 心 应准 备 到任 何 的
地 方去宣布福 音( 四 六 )。
2 1 既 然 修 生 不只在理论上, 而 且也需 要 在 实际上学 习传 教 的技 巧,
也要 能够自 己负起责 任 并 与他人 合 作,他 们应 在读书时, 及 在放假时开 始作 适宜的 实习。这种 实习应视修 生 的 年龄、 地 方 的 情形、 并照主 教明 智的
判 断, 在 对 牧 灵 方面有丰 富经验人 士 的领 导下, 有系 统的去进 行。 同 时 对
於效力卓绝 的超性 方 法,自然 亦 不 应忽略( 四 七 )。
   七  学成之後的补充训练 
2 2 特别由 於今日 社会环 境的 要求, 司 铎 之 培 养即使 在 修 院毕业之 後
仍应继 续 补充( 四 八 )。 为 此, 主 教 会 议 应研 究采用最切 合 其 本 国 的 方 法,
例 如, 在 与某些堂 区联合 的 牧 灵中心 内、 在 定 期集会 内、 在 特意 按 排的 实
习内,俾使 青 年 圣 职 人 员, 在 灵 修、学识与 牧 灵 各 方面,逐 步的被导 入司
铎 的 生 活 与 传 教 的 工 作, 且 能日 益改 进。
 
本 大 公 会 议诸位教长,继特伦多大 公 会 议创始之功业,将培 养 基 督未
来 司 铎 之 使命,付 托与 修 院 之长上 与 教 师,衷心 期望他 们能按本 会 议 所 发
动之 革 新 精 神, 完成任 务;亦愿 谆 谆训告准 备 接受 司 铎 工 作 之 青 年, 深 知
教 会 之厚望, 人 灵 的救援,寄托在他 们 身上,欣然接受 本 法 令 之指 示,俾
能 如 此结出万 古常存的丰 硕美果。
  ?  ?
( 一 ) 天 主 全 体 子 民 的 进 展 , 照 基 督 自 己 的 旨 意 , 系 於 司 铎 的 工 作 , 至 重 且
钜 , 此 可 由 主 耶 稣 之 言 语 看 得 出 来 ; 耶 稣 立 了 衪 的 宗 徒 及 宗 徒 的 继 承 人 , 为 福 音 的 宣
讲 人 , 新 选 民 的 领 袖 , 及 天 主 奥 蹟 的 分 施 者 ; 这 也 可 以 从 教 父 及 圣 人 们 的 言 论 以 及 诸
教 宗 三 令 五 申 的 文 告 得 到 证 明 。 特 别 是 下 列 文 献 :
圣 比 约 十 世 , 一 九 O 八 年 八 月 四 日 , 向 圣 职 界 的 劝 谕 H a e r e n t  a n i m o : 《圣 比
约 实 录 》卷 四 , 二 三 七 至 二 六 四 页 。
比 约 十 一 世 , 一 九 三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, A d  C a t h o l i c i  S a c e r d o t i i 通 谕 :
《宗 座 公 报 》[= AAS ] 卷 二 八 ( 一 九 三 六 ) 特 别 是 三 七 至 五 二 页 。
比 约 十 二 世 , 一 九 五 O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, M e n t i  N o s t r a e 宗 座 劝 谕 : 《宗 座 公
报 》卷 四 二 ( 一 九 五 O ) 六 五 七 至 七 O 二 页 。
若 望 廿 三 世 , 一 九 五 九 年 八 月 一 日 , S a c e r d o t i i  N o s t r i  p r i m o r d i a 劝 谕 :
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五 一 ( 一 九 五 九 ) 五 四 五 至 五 七 九 页 。保 禄 六 世 , 一 九 六 三 年 十 一 月 四 日 , S u m m i  D e i  Ve r b u m 宗 座 书 函 《宗 座 公
报 》卷 五 五 ( 一 九 六 三 ) 九 七 九 至 九 九 五 页 。
( 二 ) 司 铎 的 全 部 培 养 , 即 修 院 的 管 理 , 灵 修 训 练 , 学 业 , 修 生 的 团 体 生 活 与
纪 律 , 牧 灵 的 实 习 等 , 均 应 与 各 地 的 环 境 相 配 合 。 关 於 此 种 配 合 之 大 原 则 , 照 普 通 规
则 , 为 教 区 司 铎 , 应 由 主 教 会 议 负 责 制 订 , 为 修 会 圣 职 人 员 , 由 当 权 之 会 长 负 责 制 订
( 请 参 阅 《上智之座》宗座宪章及附加「 总 则 」 第 1 9 条 , 罗 马 1 9 5 7 , 第 二 版 , 三 八 等
页 。
         ( 三 ) 圣 教 会 今 天 所 有 的 特 大 焦 虑 之 中 , 圣 召 的 缺 乏 是 其 中 之 一 , 差 不 多 到 处
一 样 。
参 阅 比 约 十 二 世 , M e n t i  N o s t r a e 宗 座 劝 谕 :「 司 铎 的 数 字 无 论 在 公 教 地 区 与
传 教 区 , 普 遍 的 不 能 应 付 日 增 的 需 要 」( 见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四 ( 一 九 五 O ) 六 八 二
页 )。
若 望 廿 三 世 :「 司 铎 与 修 会 圣 召 问 题 , 是 教 宗 每 天 所 挂 怀 的 … … 是 他 祈 祷 的 对
象 , 是 他 心 灵 恳 切 的 企 望 」( E x  A l l o c u t i o n e  a d  I  C o n g r e s s u m 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e m 
d e  Vo c a t i o n i b u s  a d  S t a t u s  P e r f e c t i o n i s , 一 九 六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: 《宗 座 公
报 》卷 五 四 ( 一 九 六 二 ) 三 三 页 )。 
       ( 四 ) 比 约 十 二 世 , 一 九 五 六 年 五 月 卅 一 日 , 《上智之座》宗座宪章: 《宗 座 公
报 》卷 四 八 ( 一 九 五 六 ) 三 五 七 页 。
保 禄 六 世 , 一 九 六 三 年 十 一 月 四 日 , S u m m i  D e i  Ve r b u m 宗 座 书 函 《宗 座 公
报 》卷 五 五 ( 一 九 六 三 ) 九 八 四 等 页 。 
    ( 五 ) 特 请 参 阅 比 约 十 一 世 , 一 九 四 一 年 十 一 月 四 日 , C u m  n o b i s 自 动 手 谕 :
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三 三 ( 一 九 四 一 ) 四 七 九 页 。 一 九 四 三 年 九 月 八 日 教 育 圣 部 附 加 之 规
则 ; 一 九 五 五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, C u m  S u p r e m a e 自 动 手 谕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四 ( 一 九 五
五 ) 二 六 六 页 ; 修 会 圣 部 附 加 规 则 ( 同 上 二 九 八 至 三 O 一 等 页 ); 梵 蒂 冈 第 二 届 大 公
会 议 , 《修 会 生 活 革 新 》法 令 2 4 节 : 《主 教 在 教 会 内 的 牧 灵 职 务 》法 令 1 5 节 。 
    ( 六 ) 参 阅 比 约 十 二 世 , 一 九 五 O 年 九 月 廿 三 日 , M e n t i  N o s t r a e 宗 座 劝 谕 :
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四 二 ( 一 九 五 O ) 六 八 五 页 。
    ( 七 ) 参 阅 梵 蒂 冈 第 二 届 大 公 会 议 , 《教 会 》宪 章 2 8 节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五 七
( 一 九 六 五 ) 三 四 页 。 
    ( 八 ) 参 阅 比 约 十 一 世 , 一 九 三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, A d  C a t h o l i c i  
S a c e r d o t i i 通 谕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廿 八 ( 一 九 三 六 ) 三 七 页 。 比 约 十 二 世 一 九 四 七 年
四 月 二 十 三 日 , D i s c o r s i  e  R a d i o m e s s a g g i ,  9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九 , 五 七 九 至 五 八
O 等 页 。 
    ( 九 ) 论 协 助 修 院 的 责 任 , 请 参 阅 保 禄 六 世 , 一 九 六 三 年 十 一 月 四 日 , S u m m i  
D e i  Ve r b u m 宗 座 书 函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五 五 ( 一 九 六 三 ) 九 八 四 页 。  ( 十 ) 参 阅 比 约 十 二 世 , 一 九 五 O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, M e n t i  N o s t r a e 通 谕 : 《宗
座 公 报 》卷 四 二 ( 一 九 五 O ) 六 八 四 页 ; 请 参 阅 圣 事 部 , 一 九 三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
日 , M a g n a  e q u i d e m 致 教 区 主 教 通 函 ,  1 0 节。 至 於 会 士 , 请 参 阅 S e d e s  S a p i e n t i a e 
宗 座 宪 章 附 加 「 总 则 」 第 3 3 节 。 
保 禄 六 世 , 一 九 六 三 年 十 一 月 四 日 , S u m m i  D e i  Ve r b u m 宗 座 书 函: 宗 座 公 报
卷 五 五 ( 一 九 六 三 ) 九 八 七 等 页 。
      ( 十 一 ) 参 阅 比 约 十 一 世 , 一 九 三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, A d  C a t h o l i c i  S a c e r d o t i i
通 谕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二 八 ( 一 九 三 六 ) 四 一 页 。
( 十 二 ) 废 止 《天 主 教 法 典 》1357 条第 4 项 之 规 定 , 使 在 制 订 地 区 性 或 全 国 性 总
修 院 院 规 时 , 各 有 关 主 教 都 应 参 加 。 
( 十 三 ) 参 阅 比 约 十 二 世 , 一 九 五 二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, M e n t i  n o s t r a e 宗 座 劝
谕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四 二 ( 一 九 五 O ) 六 七 四 页 ; 修 院 及 大 学 部 一 九 六 五 年 司 铎 候 选
人 之 灵 修 培 养 。
( 十 四 ) 参 阅 圣 比 约 十 世 , 一 九 O 八 年 八 月 四 日 , 向 圣 职 界 的 劝 谕 H a e r e n t  
a n i m o : 《圣 比 约 十 世 实 录 》卷 四 , 二 四 二 至 二 四 四 等 页 ; 比 约 十 二 世 , 一 九 五 O 
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, M e n t i  n o s t r a e 宗 座 劝 谕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四 二 ( 一 九 五 O ) 六 五
九 至 六 六 一 等 页 ; 若 望 廿 三 世 , 一 九 五 九 年 八 月 一 日 , S a c e r d o t i i  N o s t r i 
p r i m o r d i a 劝 谕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五 一 ( 一 九 五 九 ) 五 五 O 等 页 。 
( 十 五 ) 参 阅 比 约 十 二 世 , 一 九 四 七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, 《天 人 中 保 》 通 谕 : 宗 座
公 报 卷 三 九 ( 一 九 四 七 ) 五 四 七 及 五 七 二 等 页 ; 若 望 二 十 三 世 , 一 九 六 二 年 一 月 六
日 , S a c r a e  L a u d i s 宗 座 劝 谕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五 四 ( 一 九 六 二 ) 六 九 页 ; 梵 蒂 冈 第
二 届 大 公 会 议 , 《礼 仪 》宪 章 1 6 及 1 7 节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五 六 ( 一 九 六 四 ) 一 O 四
页 ; 一 九 六 四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, 礼 仪 圣 部 实 施 法 令 1 4 - 1 7 节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五 六
( 一 九 六 四 ) 八 八 O 页 。 
    ( 十 六) 参 阅 若 望 二 十 三 世 S a c e r d o t i i  N o s t r i  p r i m o r d i a 劝 谕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
五 一 ( 一 九 五 九 ) 五 五 九 页 。  
      ( 十 七 ) 参 阅 《教 会 》宪 章 2 8 节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五 七 ( 一 九 六 五 ) 三 五 页 。 
      ( 十 八 ) 参 阅 圣 奥斯 定 , J n  J o a n n e m  t r a c t . , 3 2 ,  8 : 《拉 丁 教 父 集 》(PL), 第 3 5 
册 1 6 4 6 栏 。
      ( 十 九 ) 参 阅 比 约 十 二 世 , M e n t i  n o s t r a e 宗 座 劝 谕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四 二 ( 一
九 五 O ) 六 六 二 、 六 八 五 、 六 九 O 等 页 ; 若 望 二 十 三 世 , S a c e r d o t i i  N o s t r i   
p r i m o r d i a 劝 谕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五 一 ( 一 九 五 九 ) 五 五 一 至 五 五 三 , 五 五 六 页 ; 保
禄 六 世 , 一 九 六 四 年 八 月 六 日 , 《祂的教会》通 谕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五 六 ( 一 九 六 四 )
六 三 四 页 。 梵 蒂 冈 第 二 届 大 公 会 议 , 《教会》宪 章 , 特 见 第 8 节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五 七
( 一 九 六 五 ) 十 二 页 。  ( 二 十 ) 参 阅 比 约 十 二 世 , 一 九 五 四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, S a c r a  V i r g i n i t a s 通 谕 :
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四 六 ( 一 九 五 四 ) 一 六 五 等 页 。
( 二 一 ) 参 阅 圣 西 彼 廉 , 《论 童 贞 女 的 服 装 》22: 《拉 丁 教 父 集 》(PL), 第 4 册
4 7 5 栏 ; 圣 盎 博 , 《论童 贞 女 》I, 8, 52: : 《拉 丁 教 父 集 》(PL), 第 1 6 册 2 0 2 等 栏 。 
( 二 二 ) 参 阅 比 约 十 二 世 , M e n t i  n o s t r a e 宗 座 劝 谕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四 二 ( 一
九 五 O ) 六 六 三 页 。 
( 二 三 ) 参 阅 比 约 十 二 世 , S a c r a  V i r g i n i t a s 通 谕 , 已 引 证 之 处 , 一 七 O 至 一 七
四 页 。 
( 二 四 ) 参 阅 比 约 十 二 世 , M e n t i  n o s t r a e 宗 座 劝 谕 , 已 引 证 之 处 , 六 六 四 及 六
九 O 等 页 。
( 二 五 ) 参 阅 保 禄 六 世 , 一 九 六 三 年 十 一 月 四 日 , S u m m i  D e i  Ve r b u m 通 谕 :
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五 五 ( 一 九 六 三 ) 九 九 一 页 。   
( 二 六 ) 参 阅 比 约 十 二 世 , M e n t i  n o s t r a e 宗 座 劝 谕 , 已 引 证 之 处 , 六 八 六 页 。 
( 二 七 ) 参 阅 保 禄 六 世 , S u m m i  D e i  Ve r b u m 宗 座 书 函 , 已 引 证 之 处 九 九 三
页 。  
( 二 八 ) 参 阅 《教 会 》宪 章 7 及 2 8 节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五 七 ( 一 九 六 五 ) 九 至 十
一 页 ; 三 三 页 。  
( 二 九 ) 参 阅 比 约 十 二 世 , 一 九 五 O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, 《人 类 》通 谕 : 《宗 座 公
报 》卷 四 二 ( 一 九 五 0 ) 五 七 一 - 五 七 五 等 页 。
( 三 十 ) 参 阅 保 禄 六 世 , 一 九 六 四 年 八 月 六 日 , 《祂 的 教 会 》通 谕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
卷 五 六 ( 一 九 六 四 ) 六 三 七 等 页 。 
( 三 一 ) 参 阅 比 约 十 二 世 , 一 九 五 O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, 《人 类 》通 谕 : 《宗 座 公
报 》卷 四 二 ( 一 九 五 O ) 五 六 七 - 五 六 九 等 页 ; 一 九 五 四 年 五 月 卅 一 日 , S i  d i l i g i s 
讲 词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四 六 ( 一 九 五 四 ) 三 一 四 页 ; 保 禄 六 世 一 九 六 四 年 三
月 十 二 日 演 讲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五 六 ( 一 九 六 四 ) 三 六 四 页 ; : 《教 会 》宪 章 2 5 节 :
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五 七 ( 一 九 六 五 ) 二 九 至 三 一 等 页 。 
( 三 二 ) 参 阅 圣 文 都 拉 [ 即 圣 文 德]   ,I t i n e r a r i u m  m e n t i s  i n  D e u m ,  P r o l . ,  
n . 4 :「( 谁 ) 也 不 想 自 己 只 上 课 就 够 了 , 不 必 傅 油 ; 只 思 考 就 够 了 , 不 必 诚 敬 ; 只 探 求
就 够 了 , 不 必 叹 赏 ; 只 有 反 覆 审 视 , 而 不 欢 跃 ; 只 推 理 而 没 有 热 心 ; 只 有 学 问 而 没 有
爱 德 ; 只 聪 明 而 没 有 谦 虚 ; 读 书 而 没 有 天 主 的 圣 宠 ; 观 察 而 没 有 天 主 赏 的 智 慧 」( 圣
文 都 拉 , 《全 集 O p e r a  o m n i a 》,  V,  Q u a r a c c h i  1 8 9 1 ,  p .  2 9 6 )。 
( 三 三 ) 参 阅 良 十 三 世 , 一 八 九 三 年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, P r o v i d e n t i s s i m u s  D e u s 通
谕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二 六 ( 一 八 九 三 - 九 四 ) 二 八 三 页 。 
( 三 四 ) 参 阅 宗 座 圣 经 委 员 会 , 一 九 五 O 年 五 月 十 三 日 , I n s t r u c t i o  d e  S a c r a  
S c r i p t u r a  r e c t e  d o c e n d a 训 令 : 《宗 座 公 报》卷 四 二 ( 一 九 五 O ) 五 O 二 页 。      ( 三 五 ) 参 阅 比 约 十 二 世 一 九 五 O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, 《人类》通 谕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
卷 四 二 ( 一 九 五 O ) 五 六 八 页 :「 研 究 圣 学 的 源 流 , 可 使 圣 学 青 春 常 在 ; 相 反 的 , 只 管
思 考 而 忽 略 对 神 圣 的 宝 藏 作 深 入 的 探 究 , 就 经 验 所 知 , 将 是 亳 无 所 获 」。  
( 三 六 ) 参 阅 比 约 十 二 世 , 一 九 三 九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, 《对修 生 的 训 词 》: 《宗
座 公 报 》卷 三 ( 一 九 三 九 ) 二 四 七 页 :「 推 介 圣 多 玛 斯 的 学 说 , 并 不 抵 销 追 求 宣 传 真 理
的 竞 争 , 而 正 是 加 以 激 发 , 并 妥 善 指 导 」。 保 禄 六 世 , 一 九 六 四 年 三 月 十 二 日 , 《对额
我 略 大 学 学 生 的 训 词 》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五 六 ( 一 九 六 四 ) 三 六 五 页 :「( 教 师 ) 宜 恭 聆
圣 师 们 的 言 论 , 其 中 尤 以 圣 多 玛 斯 为 最 , 因 为 天 神 圣 师 的 才 华 与 其 酷 爱 真 理 之 精 神 ,
其 探 究 、 阐 发 , 连 贯 最 高 真 理 之 智 慧 , 如 此 伟 大 , 使 其 理 论 不 惟 是 妥 置 信 德 基 础 的 有
力 工 具 , 且 亦 可 作 稳 妥 收 获 健 全 进 步 美 果 的 工 具 」。 亦 请 参 阅 一 九 六 五 年 九 月 十 日 ,
《向 国 际 第 四 多 玛 斯 学 派 会 议 之 讲 词 》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五 七 ( 一 九 六 五 ) 七 八 八 至 七
九 二 页 。 
( 三 七 ) 参 阅 《礼 仪 》宪 章 7 及 1 6 节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五 六 ( 一 九 六 四 ) 一
O O 及 一 O 四 等 页 。   
( 三 八 ) 参 阅 保 禄 六 世 , 一 九 六 四 年 八 月 六 日 , 《祂 的 教 会 》通 谕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
卷 五 六 ( 一 九 六 四 ) 六 四 O 等 页 。 
( 三 九 ) 《礼 仪 》宪 章 1 0 ,  1 4 ,  1 5 ,  1 6 节 ; 一 九 六 四 年 九 月 廿 六 日 实 施 法 令 , 1 1 
及 1 2 节 : 《宗 座 公 报》卷 五 六 ( 一 九 六 四 ) 八 七 九 页 。  
( 四 十 ) 参 阅 《大 公 主 义 》法 令 1 ,  9 ,  1 0 节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五 七 ( 一 九 六 五 )
九 O 及 九 八 等 页 。
( 四 一 ) 完 善 的 牧 灵 标 准 , 可 自 近 代 讨 论 有 关 司 铎 之 生 活 、 素 质 与 培 养 的 宗 座 文
献 中 得 来 , 尤 其 是 : 圣 比 约 十 世 , 向 圣 职 界 的 劝 谕 H a e r e n t  a n i m o : 《圣 比 约 十 世
实 录 》卷 四 , 二 三 七 等 页 ; 比 约 十 一 世 , A d  C a t h o l i c i  S a c e r d o t i i 通 谕 : 《宗 座 公
报 》卷 二 八 ( 一 九 三 六 ) 五 等 页 ; 比 约 十 二 世 , M e n t i  n o s t r a e 宗 座 劝 谕 : 《宗 座 公
报 》卷 四 二 ( 一 九 五 O ) 六 五 七 等 页 ; 若 望 廿 三 世 S a c e r d o t i i  N o s t r i  p r i m o r d i a
通 谕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五 一 ( 一 九 五 九 ) 五 四 五 等 页 ; 保 禄 六 世 S u m m i  D e i  Ve r b u m 
宗 座 书 函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五 五 ( 一 九 六 三 ) 九 七 九 等 页 。 有 关 牧 灵 训 练 的 法 则 , 有
不 少 见 于 下 列 通 谕 中 : 《基 督 奥 体 》( 一 九 四 三 ), : 《天 人 中 保 》( 一 九 四 七 ),
《福 音 先 驱 》( 一 九 五 一 ), 《神 圣 贞 操 》( 一 九 五 四 ), 《圣 乐 训 练 》( 一 九 五 五 ),
《牧 者 首 领 》( 一 九 五 九 ) 及 为 修 会 会 士 之 《上 智 之 座 》( 一 九 六 六 )。 教 宗 比 约 十 二
世 , 若 望 二 十 三 世 及 保 禄 六 世 在 其 对 修 生 与 司 铎 谈 话 中 , 对 善 牧 的 模 范 亦 曾 多 次 予 以
阐 述 。 
( 四 二 ) 论 誓 守 福 音 劝 谕 之 圣 愿 身 份 的 重 要 , 参 阅 《教 会 》宪 章 第 六 章 , 见 《宗 座
公 报 》卷 五 七 ( 一 九 六 五 ) 四 九 - 五 三 等 页 ; 《修 会 生 活 革 新 》法 令 。 
( 四 三 ) 参 阅 保 禄 六 世 , 一 九 六 四 年 八 月 六 日 , 《祂 的 教 会 》通 谕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 卷 五 六 ( 一 九 六 四 ), 尤 其 六 三 五 及 六 四 O 等 页 。 
( 四 四 ) 尤 其 参 阅 若 望 二 十 三 世 一 九 六 一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《慈 母 与 导 师 》通 谕 :
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五 三 ( 一 九 六 一 ) 四 O 一 等 页 。 
( 四 五 ) 特 别 参 阅 教 会 宪 章 三 十 三 节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五 七 ( 一 九 六 五 ) 三 九
页 。 
( 四 六 ) 参 阅 教 会 宪 章 十 七 节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五 七 ( 一 九 六 五 ) 二 十 页 等 。 
( 四 七 ) 在 牧 灵 工 作 上 忽 略 超 性 目 的 , 或 至 少 在 实 际 上 低 估 超 性 方 法 , 曾 有 许 多
宗 座 文 献 警 告 其 危 险 性 , 尤 其 请 参 阅 注 四 一 内 所 列 之 各 文 献 。 
( 四 八 ) 对 新 司 铎 , 近 年 圣 座 所 公 布 的 文 献 尤 表 关 怀 , 特 别 是 以 下 所 列 文 献 :
   比 约 十 二 世 , 一 九 四 九 年 四 月 二 日 , Q u a n d o q u i d e m 自 动 手 谕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
四 一 ( 一 九 四 九 ), 一 六 五 至 一 六 七 页 ; 一 九 五 O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, M e n t i  n o s t r a e 
宗 座 劝 谕 : 《宗 座 公 报 》卷 四 ( 一 九 五 O ); 一 九 五 六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( 为 会 士 ) 的 《上
智 之 座 》宗座宪章及其附加「总则」; 一 九 五 七 年 六 月 十 四 日 , 《向 C o n v i c t u s  
B a r c o n o n e n s i s 的 司 铎 的 训词》: D i s c o r s i  e  R a d i o m e s s a g g i ,  X I X , p p .  2 7 1 - 
2 7 3 。
保 禄 六 世 , 一 九 六 四 年 三 月 十 一 日 , 《对 维 罗 那 ( Ve r o n a ) 教 区 的 G i a n  M a t t e o 
G i b e r t i   团 体 的 司 铎 的 训词》: 《罗马观察报 》一 九 六 四 年 三 月 十 一 日 。
   
本 法 令 内 所载全部 与 各节, 均 为 神 圣大 公 会 议 教长 们所赞 赞同。我
们以 基 督 所赋予的 宗 座权力,偕同 可敬的 教长 们, 在 神 圣 内予以批淮、审
订 、制定, 并 为 天 主 的光 荣, 特将会 议 所规定 者,明令 公布。
 
      保禄 
    一九六五年十月廿八日於罗马圣伯多禄大殿 
         ( 以 下 为 教长 们的签 署) 
 
 [以上文件由台湾地区主教团秘书处翻译]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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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-05-27 3:22:05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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慈悲,从聆听开始 ——温州教区慈悲禧年主教牧函

   2019年温州总堂区若干申令
一、对于来自外堂区的任何募捐讯息学习班内学员之间不得擅自筹款,如有必要援助可向本堂神父申请说明。(得到明确回复允准,方可在指定范围内筹集)如果来自总堂区内的讯息,各团体可自行斟酌,
二、要求学习班举行庆祝或活动时不提倡吃喝的形式,建议多多举行座谈会、祈祷会等有意义形式的团体活动。
三、为避免出现攀比或跟风现象,学员不可以公开在教室内、教堂门外或任何班级团体中出现分送礼券(生日券、纱面券)、喜糖之类的做法。
四、将临期间禁止有庆祝圣诞的宴席,各堂口圣诞酒一律安排在12月25日至1月6日之间
五、平安夜或圣诞节有堂口需要在圣堂内节目汇演计划,请事先向本堂神父申请,并得到相应指示方可采取妥当的举措施行。
六、关于参与弥撒而迟到可否领圣体,请个人先自省为何缘故?若是常有参与弥撒领圣体的人,不管是出于客观或主观原因延误都应告诫自己不得在该弥撒中领受。(若主观原因)留待以后能参与完整弥撒再领圣体;(若客观原因也须发上等痛悔再领圣体)。若是由于常年难有机会告解、领受圣体的人,又因故而迟到也必须要先发痛悔后领圣体,但一定要尽早机会告解。
七、在弥撒中严禁使用手机,包括读经或信友祷祠亦不得使用手机,拿手机拍摄也禁止,除非已获得许可证。若弥撒中频繁使用手机者是不配在该弥撒中领受圣体,请自律! 
八、关于告解圣事,一定要先有反省时间与准备,切勿未省察而匆匆告解。尤其是长期未告解领圣事的人,需要教友或身边的人给予提醒,帮助省察。
九、按教会法典的规定,主日和法定节日(也叫停工瞻礼或罢工瞻礼),教友该去参加弥撒,无故不参与难免没有罪(参天主教法典1246-1247)
1.天主之母节(1月1日)
2.主显节(1月6日)
3.圣若瑟节(3月19日)
4.圣伯多禄圣保禄宗徒节(6月29日)
5. 耶稣升天节
6. 基督圣体圣血节(圣神降临节后首主日)
7. 圣母升天节(8月15日)
8. 诸圣节(11月1日)
9.圣母始胎无原罪节(12月8日)
10. 圣诞节


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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